山东某公司认为,李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签署了一份《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载明:“本人:李某,身份证号:XXXX,因身体不适,现需要静养休息,已于XX年XX月XX日办理离职。本人住院后向公司借入现金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现作为公司垫付医疗费及一次性补助。本人所写借条,已于离职时全部归还本人,特此说明!”李某在情况说明单上签字并捺指印。山东某公司向李某的借款是分多次现金交付的,没有入财务账册,因李某签署了情况说明,故将借条归还给了李某。
李某认为,该情况说明上签名系山东某公司伪造,李某没有签署过借款的单据。李某离职后根本没有再去过山东某公司,而且离职的时候只签署过离职单。李某仅在住院当天收到山东某公司法人来看望时的慰问金及手术前需要的医疗费,但目前诉讼时效已过不愿意归还。
双方争议焦点为情况说明上李某签字和指印是否真实,李某不认可其签名和指印的真实性,故山东某公司向法院提出对李某签名和指印真实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情况说明》上“李某”签名是李某本人所写,指印是李某本人捺印。
山东某公司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李某对鉴定意见不认可,认为《情况说明》系篡改过的,李某在离职时曾至某社保中心提交过材料,内容与情况说明相似,故要求法院对《情况说明》内容是否为一次打印形成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情况说明》内容打印体字迹中“本人:……办理离职。”与“本人住院后……已于离职时全部归还本人”字迹不是一次打印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