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覃丽兵 夏津蓉
孩子在校外托管服务机构受伤,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4月18日从恩施州巴东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野三关法庭近日审结了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某校外托管中心因未尽到管理责任,被判承担80%赔偿责任。
此前,小学生小洋(化名)的父母与某校外托管中心达成协议,负责孩子平日接送。2024年1月某日,因未到集合时间,小洋和同学小王在可折叠乒乓球桌上打球。待到集合命令发出后,小王主动收纳起球桌,小洋见状也加入其中。
在此期间,托管中心负责人察觉到二人行为后便大声制止,随后继续忙其他工作。听到制止后,二人决定将球桌复原,但意外也随之发生。球桌突然失去平衡,砸中小洋的左手第四根手指。
事发后,小洋立即被送往卫生室进行包扎处理。因伤口血流不止,当晚再次送至巴东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直到23天后,小洋才被送至宜昌中心医院进行DR检查。经检查,小洋被诊断为左手环指远节指骨末端骨折,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15000余元,其中托管中心垫付费用近10000元。
小洋受伤后,其父母认为托管中心未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且在受伤后消极应对,救治不及时,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托管中心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并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野三关法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洋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托管期间,托管中心对小洋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案发当天,托管中心负责人在发现小洋等人的危险行为后,仅口头制止,未及时给予帮助或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阻止,从而导致小洋左手手指骨折。
小洋受伤后,托管中心未采取多种方式及时联系小洋父母,且未及时安排小洋进行DR检查,以致小洋具有隐匿性的伤情23天后才得到救治。在此次事故中,托管中心未尽到管理职责和高度注意义务,对小洋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小洋和小王独自收纳可折叠乒乓球桌的行为虽然是善意举动,但该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且事故发生时,小洋已满11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应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野三关法庭酌定某校外托管服务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酌定小洋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担20%的责任。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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